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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日期:2022-07-27 10:08 來源: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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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2022) 

      

    第一章   

    第一條 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保障消費者和零售戶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7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福州市馬尾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的合理布局是指綜合考慮馬尾區內人口數量、馬尾區面積、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將馬尾區以街道鄉鎮為單元,并規劃確定各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間距等標準。 

    第四條 本規劃適用于馬尾區范圍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含電子煙,下同)的新辦以及重新申領。 

    第五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制訂遵循堅持依法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優化布局、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二章 經營場所要求 

    第六條 本規劃所指的經營場所是指一個相對獨立的物理空間,不局限一個門牌地址。多個門牌地址的商鋪店面經改造、擴建,構成無明顯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間的場所,視為同一個經營場所。 

    第七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應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地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一致; 

    (二)未納入政府部門公布的拆遷范圍; 

    (三)應具備陳列煙草制品的獨立銷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煙草制品的獨立貨柜; 

    (四)應具備必要的經營區域,其中煙草制品和食雜類經營區域面積應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人對申請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具有不少于十二個月的使用管理期限,且經營場所已經完成裝修并對外開放經營。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九條 本規劃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情況作為重要制定基數,并根據馬尾區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居民消費能力、消費行為習慣、城建規劃等社會情勢變化因素,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將馬尾區市場劃分為4個合理布局單元。 

    第十條 各合理布局單元綜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 

    各單元實行許可證數量調控模式,由發證機關參照福州全區統一模型測算的馬尾區各鄉鎮、街道單元合理證件測算量,結合馬尾區實際,確定各單元零售點規劃調控數量(詳見附件《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布局模式表》)。 

    第十一條 在數量調控模式基礎上,各區域單元的新設零售點應同時滿足以下間距控制標準: 

    (一)馬尾區各道路同一側新設零售點應與道路同側已設零售點相隔30米(含)以上; 

    )城市綜合商貿體區域內設置零售點,區域已設零售點最近間距相隔不少于20米。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區域單元數量調控前提下,不受間距限制或降低間距標準(簡稱其他標準): 

    (一)住宅小區內的零售點設置,規劃住戶戶數(商品房數量)在200戶以下的設置1個零售點,每超過200戶(含)可增設1個零售點,遞增數量不足200戶的按200戶計算; 

    各類綜合性商業市場、農貿市場、專業批發市場等商業市場內每100個商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內部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店直線距離不少于20米,且經營場所不得為商戶租用的開放式攤位、柜臺; 

    )長途汽車站、火車站、港口碼頭內部候乘場所,按照室內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設置2個零售點。5000平方米以上的,總量不得超過4個零售點; 

    )自然村區域的零售點設置,按照常住人口數設置零售點,不滿1000人的設置3個,每超過500人(含)可以增設1個。 

    )主營業態為便利店、超市業態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 

    )經營場所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酒店、賓館、娛樂服務場所等對內經營需要的,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具有福州本地戶籍的殘疾人、烈屬等社會特殊群體,出具殘疾證、烈屬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初次申請且本人駐店經營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所依據的間距控制標準降至50%; 

    全封閉式特殊區域內設置的對內經營場所,如部隊營區、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四條 本規劃根據各單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規劃調控數量和現有持證數量的偏差幅度,計算偏離值,以此將合理布局單元分為發展區、穩定區、飽和區。 

        偏離值測算公式為偏離值=(單元現有持證數量-單元規劃調控數量)/單元規劃調控數量。偏離值在±3%內的區域單元為穩定區,偏離值小于-5%的為發展區,偏離值大于5%的為飽和區。 

    第十五條 各類型單元按照下列標準,實行不同的辦證策略: 

    (一)屬于發展區類型的單元,應當按照該單元的合理布局調控模式依法依規辦理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如果發展區證件數量達到規劃數量范圍,轉為穩定區,按照穩定區的模式實施。 

    (二)屬于穩定區類型的單元,在堅持合理布局調控模式的基礎上,原則上應當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從規劃公布實施之日起實行預約登記排號制度,繼續穩定證件合理數量。 

    (三)屬于飽和區類型的單元,原則上不再新辦許可證,以待相關退出機制生效,證件數量降低至規劃數量范圍,飽和區轉為穩定區后,按照穩定區的模式實施。 

    第十六條 對穩定區單元內,暫時不符合數量調控布局要求的辦證申請人,實行預登記排號制度。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排號備案。申請先后順序以發證機關收到相關材料的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 當穩定區單元內滿足退一進一規則,可辦理新辦業務時,審批機關以預登記排號的先后順序依次通知排號人。 

    排號人應當在收到辦理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證申請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系通知辦理的,視同自愿放棄,并由下一位排號人遞補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備案排號申請實行誰申請誰排號、排號轉讓無效、過號失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登記排號備案的有效期限為一年,計算時間自登記備案之日起。登記備案有效期屆滿原登記信息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對發展區單元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因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限制無法都準予許可的,按照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福建省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適時評估合理布局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并通過政府網站平臺、行業網站平臺、或辦證服務大廳窗口等方式對外公示。 

    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布局模式表應在每年的6月、12月最后一周內對外公示。區域單元調控策略和預登記排號順序應及時編制調整,并對外公示,以便公眾實時查詢。 

    第二十二條  區域單元由飽和區轉入穩定區,或者由發展區轉入穩定區,應在開始預排號登記10個工作日前進行充分的公示和宣傳,保障公眾知情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單元區域數量調控布局限制,但應按本規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標準作為設置零售點數量的依據,申請人應配合發證機關提取相關證據材料。 

    (一)原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因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被注銷,在經營主體尚未改變且地址不變的情況下,一個月內可在原址重新申辦,但因被許可人違法違規導致取消經營資格的除外。 

    (二)因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許可人(自然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無法繼續經營的,經營主體未發生改變,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址重新申請的,但因被許可人違法違規導致取消經營資格的除外。 

    (三)因城市建設、道路規劃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的原持證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遷書面通知等證明材料,申請變更到其他經營地址的,所依據的間距控制標準降至50%。 

    (四)因法律法規修改導致原經營場所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原持證人,需要變更到其他經營地址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應設立零售點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規劃發布實施后新建的小區、產業園、綜合體、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必要新增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經發證機關集體討論并報上級備案后,不受單元區域數量調控布局限制,但應按本規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標準作為設置零售點數量的依據,申請人應配合發證機關提取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內及學校進出通道口門線任意點直線距離50米范圍內的(含50米); 

    (二)流動攤點、簡易搭蓋、臨時建筑、鐵皮房、鋼構房、違章建筑等不具備合法產權的經營場所,除持有營業執照且能夠提供鎮(街)以上政府部門準予經營證明的建筑物(場所)除外; 

    (三)經營場所空間用非實體墻壁構造。墻壁與相鄰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他店面相通(門、窗),未構成獨立完整的經營場所; 

    (四)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五)無人值守自動零售商店(采用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全自動完成商品銷售過程的零售商店)、自動售賣機開展卷煙零售業務; 

    (六)無固定經營場所,零售戶經營場所條件不符合本《規劃》第七條規劃的; 

    (七)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尚在內部裝修的經營場所,零售戶經營場所條件不符合本《規劃》第八條規劃的; 

    (十)不對外開放的倉儲場所,如住宅區雜物間等; 

    (十一)位于住宅樓或商住樓二層以上等不具有對外經營的場所; 

    (十二)煙草制品和食雜類營業區域面積占經營場所總面積小于50%的,或者具有相應的營業區域但無商品擺賣、無售賣貨架的; 

    (十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專門經營建筑裝潢、五金交電、醫藥器械、金融證券、文化體育、服裝制售、郵電通信、報刊書籍、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游藝網吧、玩具文具、汽車租賃、洗滌護理、房屋中介、寄賣典當、美容美發、宗教寺廟、花藝香燭、圖文打印、物流快遞、洗浴按摩、網吧棋牌、母嬰用品、水產禽畜、冰品面點等與卷煙零售無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  

    (十四)政府、行業規劃禁止或不宜經營煙草制品類商品的區域,如黨政機關內部、醫療機構、工廠內部等; 

    (十五)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 

    (十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測量距離是指以申請經營場所和已設最近持證零售點兩者出入口門線中心點之間的距離。 

    街道同側,包含街道同側、街道同側延伸,如相鄰街道轉角、夾角不計算在內,以實際街道同側或同側延伸距離為準。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指的是以住宅房屋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設施的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商住樓等。 

    住宅小區沿街店面適用住宅小區的零售點設置條件。 

    住宅小區住戶數量原則上以小區物業或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小區住戶數證明為準,住戶含居民戶和商戶。經核實小區物業或村(居)委會等管理部門出具虛假證明的,不予采納。 

    第二十八條 經營面積的測量,包括申請地址連續空間內的商品擺賣區域和其他用于倉儲或商用等經營用途的區域;若店內存在隔層,隔層上下層高均要達到2.5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經營用途的區域計入經營面積。 

    經營面積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封閉空間內有連通且無通道隔開的區域可計入經營面積。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是指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辦學資質,實施中等、初等、學前教育的校園,包括公立或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專門學校。中小學、幼兒園周邊是指上述場所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進出通道是指供人員、車輛出入的校門,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門、邊門、后門等。 

    第三十條  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指的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機關按系統受理的先后順序審核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本規劃自20220801日起施行,由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遇上級政策、規定調整的,按上級規定標準執行。原202161日施行的《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布局模式表 

    2.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調控策略表 

    3.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預登記排序明細表 

      

      

      

      

      

      

      

      

      

      

      

      

      

      

      

      

      

      

    附件1 

    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 

    區域單元布局模式表 

      

    序號 

    單元名稱 

    單元范圍 

    調控模式 

    1 

    瑯岐鎮 

    包括整個街道區域 

    數量模式+間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標準 

    2 

    羅星街道 

    包括整個街道區域 

    數量模式+間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標準 

    3 

    馬尾鎮 

    包括整個街道區域 

    數量模式+間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標準 

    4 

    亭江鎮 

    包括整個街道區域 

    數量模式+間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標準 

      

      

      

      

      

      

    附件2 

    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 

    區域單元調控策略表 

      

    序號 

    單元名稱 

    規劃控制數 

    當前實際數 

    偏差值 

    策略類型 

    1 

    瑯岐鎮 

    211 

    222 

    5.2% 

    飽和區 

    2 

    羅星街道 

    327 

    334 

    2.1% 

    穩定區 

    3 

    馬尾鎮 

    392 

    370 

    -5.6% 

    發展區 

    4 

    亭江鎮 

    138 

    147 

    6.5% 

    飽和區 

      

      

      

      

      

      

      

      

      

      

      

    附件3 

    福州市馬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 

    區域單元預登記排序明細表 

      

    預登記編號 

    登記日期 

    店名 

    經營者 

    經營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鄉鎮/街道 

    聯系方式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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